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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配售1.47亿股 呷哺沸腾依旧?******

  投资人 的举动往往格外被资本市场看重。1月10日,呷哺集团股价跳水,业内则 是将原因归结于一则“二股东配售全部1.47亿股”的消息 。随后 ,有相关人士确认了这一消息,并透露接手方或为多家战略投资机构。对于这一举动,有分析认为该运作均属于投资项目正常操作。不过也有声音指出会在市场中造成一定负面情绪。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呷哺集团股价有回升但大幅上涨存在挑战 ,不排除其股价已是阶段性高位的可能,呷哺集团还应该更加专注于业绩的回升。

  接手方或为投资机构

  火锅市场因为呷哺集团格外沸腾 。1月10日,呷哺集团 的股价变成了业界关注 的重点,该公司早盘低开超7% ,报9.14港元/股 。业内猜测,呷哺集团股价下跌与其股东售卖股票 的消息存在较大关联 。

  据相关媒体报道称,呷哺集团第二大股东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以下简称“General Atlantic ”)通过配售股份 ,出售其所持有的1.47亿股呷哺集团全部股份。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从接近呷哺呷哺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呷哺呷哺第二大股东General Atlantic已通过大宗交易 ,配售手持全部1.47亿股,造价每股9.25-9.3元 。据相关消息透露 ,接手方或为多家战略投资机构 。

  关于呷哺集团第二大股东配售全部股份的真实性 ,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到呷哺集团 ,对方表示未来会发布相关公告 。据了解,呷哺呷哺10日收盘价为9.11港元/股,下跌7.79% 。呷哺集团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 ,1999年在北京西单明珠开设第一家餐厅 ,并于2014年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

  国内外新开门店超240家

  在股权变动 的同时,呷哺集团方面对外宣布称,从全国市场来看,业绩正在全面复苏中 ,2023年 ,将继续启动全面扩张战略,全年在国内和海外计划新开门店超240家 。

  开店计划看得出呷哺集团前进步伐并未止步,而从近几年呷哺集团的财务数据来看,近三年来呷哺呷哺业绩成绩单并不出色。当然其在财报中也多次表示 ,持续不断 的疫情导致部分餐厅无法正常营业,是公司业绩急剧下滑的主要原因 。

  其实,自2021年5月呷哺集团创始人 、董事长贺光启重新出山后,呷哺呷哺便动作不断,开始为其业绩寻找新出口。从2021年7月呷哺呷哺发布公告称决定关闭200家亏损门店,再到同年8月重新上任CEO的贺光启首次发声,称发现呷哺呷哺部分门店存在严重选址错误。去年9月 ,呷哺旗下新品牌趁烧在上海正式开业 ,这也 是贺光启带队后 的首个新品牌,计划在2023年开出至少20家门店 。而在近期呷哺集团也推出“充多少送多少”储值优惠活动,根据公司透露的数据 ,截至目前 ,已储值1.94亿元 ,发放1.94亿元的消费券 。而上述这一系列动作似乎意在向资本市场证明自身能力 。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指出,呷哺集团 的业绩表现受疫情影响较大 ,随着近期复工复产加速,呷哺集团股价已经有所反弹。但从长期来看,经济环境下行会加剧连锁餐饮市场竞争,呷哺集团股价大幅上涨存在挑战 ,不排除General Atlantic认为呷哺集团股价已是阶段性高位的可能 。

  应更专注于业绩回升

  作为火锅市场中为数不多的上市企业,呷哺集团得到更多资本支持 的同时 ,其一举一动也受到公众 的监督。正因如此 ,如何给出更好 的业绩表现 ,并为资本注入更多信心便 是呷哺集团需要思考的。

  资深连锁产业专家文志宏表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交易与投资者 的投资及战略意图存在关联。对于退出者而言,很可能 是投资计划达到了一定节点,或 是收益率达到一定程度,便决定退出。对于想要入局 的投资者而言,若 是对于特定行业或企业存在投资意向,也会通过大宗交易的形式 。

  而这一举措会给呷哺带来哪些影响呢?一位资本业内人士分析表示 ,作为投资者,资本市场的运作均属于投资项目正常操作 ,无需过分解读,流通性强也说明企业备受关注 ;另一方面,减持或抛售股票需关注接手方是谁 ,接手方的动机才是最应该考虑的 。

  不过 ,沈萌进一步指出,第二大股东折让配售,会在市场中造成一定负面情绪 。若接手方为多家机构,那么各机构 的资金投入规模与股份占比都相对较少 ,很难为呷哺集团提供比General Atlantic更多的支持。二级市场 的价格波动与业绩表现存在关联 ,目前 ,呷哺集团应该更加专注于业绩 的回升。

  文志宏指出 ,随着复工复产的推进,餐饮业处于复苏期 ,而资本市场也对此较为期待 。在此情况下 ,若General Atlantic为呷哺集团的原始股东,抛售股票的行为则是向投资者发出较为不利 的信号。反之,General Atlantic 的举动便不带有利好或利空的意味。目前看来,呷哺集团的股价虽然半年内有一定回升 ,但与其市值高点还存在差距。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 ,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 ,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 。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 ,住上更好 的房子 ,诚信守法 、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 ,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 ,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 。这种时候 ,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 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 ,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 ,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 的价格售卖 ,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 ,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 ,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 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 、微信公众号等 ,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 。有 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 、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 ,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 的条款 。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 是否有法律上 的约束力 ?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 。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 ,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 ,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

  另外 ,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 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 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 ,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 ,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 ,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 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 ,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 ,它也是合同 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 ,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 、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 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 ,宣传单上注明 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 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 ,那么可以认为 ,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 ,或 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 、聊天记录等 。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 ,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 ,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 。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 ,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 的责任。

  实践中 ,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 ,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 、增加原合同中 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 的一些条款失效 。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 ,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 ,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 的具体内容 ,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 是无效 的 。当然 ,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 ,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 ,如涉及到交房时间 ,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 ,对不可抗力 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 ,真 的合理吗 ?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 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 的方式 ,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 。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 ,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 。几经协商未果 ,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 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 ,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开发商利用自己 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 ,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 的强制交易行为 。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 ,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 ,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

  “这种情况下 ,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 ,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 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 ,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 。”谢龙表示 。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 是合理性还 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 是一种平等主体 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 、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 ,合同 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 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 ,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 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 。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 ,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 是卫生间 的瓷砖,很多是空 的 。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 、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

  姜超峰认为 ,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 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 ,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 。”谢龙称 ,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 的 ,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 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 的解释 ,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 的解释。

  姜超峰说 ,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 的影响 ,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 ,样板房不 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 ,则也要符合赠送 的要求 ,比如品牌、材质等 ,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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